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统计工作,使学校统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数据统计分析在学院决策中的作用,以及为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各方面事业的发展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学校教育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职工情况统计、学生情况统计、财务情况统计、教学情况统计、科研工作情况统计、物资及仪器设备统计、图书资料情况统计、校办产业情况统计、基本建设情况统计、房地产情况统计、外事情况统计、党组织信息统计、工会情况统计、共青团情况统计及部门有关情况统计等。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提供统计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专项把关、党政办公室综合协调、各部门(单位)归口负责的分级分工统计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统一综合协调管理单位,负责对学校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一)组织完成学校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等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协调、督查学校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开展综合统计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及时为学校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三)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及时接收各业务部门的行政记录或统计台账,对数据完整性、逻辑性等进行审核,经核实确属业务部门填报错误的,应及时退回要求业务部门修改后重新上报,并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
(四)做好校内外统计信息的发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统一管理学校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六)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专兼职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和交流,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事、资产等职能部门(单位)为专项统计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相关专项统计报表,并主动对接党政办公室做好数据衔接和报表备案等工作。
(二)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分管领导。
(三)配合党政办公室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单位)负责的统计数据。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兼职统计人员为统计信息的采集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相关归口部门要求,负责采集、核实和汇总本部门(单位)的相关统计信息,准确、按时地提供统计数据。
(二)定期对本部门(单位)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联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三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九条 台帐管理制度。学校各单位(部门)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积极发挥信息化手段互联互通以及大数据分析优势,提高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工作水平。
第十条 统一归档制度。职能部门上报的专项统计报表及其部门领导所需的统计资料,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并按党政办公室通知的归档时间及时交学校档案室归档;院领导和学校党政办公室所需的综合统计资料及上报的综合资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在当年末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 审核签发制度。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在校内部门(单位)间流转时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下一个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学校上报数据应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相关规定,凡以学校名义报出的统计报表均须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复审)和分管院领导会签,并上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最终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盖校印报出。
第十二条 统一发布制度。严格执行“公开使用数据以教育部集中审核汇总后下发数据为准”的相关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向全校公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各部门对外发布的统计数据,须经党政办公室同意。未经党政办公室同意,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资料。
第四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学校综合统计报表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学校各部门(单位)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按各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职能单位。
(二)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院领导会签后报送党政办公室。
(三)党政办公室审核并汇总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完成统计数据表的填写工作。
(四)党政办公室将汇总生成的综合统计报表上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院长审签,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报出。
第十四条 专项统计报表由学校归口部门负责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归口部门认真学习统计法规和相应专项统计的要求,按要求收集和整理数据,及时做好专项统计报表填写工作。
(二)归口部门生成专项统计报表后,与党政办公室对接沟通。
(三)专项统计报表填制后,由归口部门报送分管院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
(四)归口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专项统计报表,并抄送党政办公室备案。
(五)各专项统计报表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第五章 统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的兼职统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的,需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备案。新任兼职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十六条 专兼职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党政办公室和人事处有计划地对专兼职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专职统计人员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由学校根据统计工作需要按岗位进行聘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或未按工作程序报送统计信息,并给学院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逢改必查”“举报必究”“责任到人”的数据核查机制。将各部门(单位)的统计信息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国家统计法及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原《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川信职院〔2017〕58号)作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